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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届四次会议须知
2023-05-26 1599 返回列表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目 录


1.会议须知 ·················································································1


2.
会议议程 ··············································································2


3.
会议日程 ·········································································3


4.
代表名单 ········································································4


5.
主席团成员名单 ·······································································5


6.
增补代表建议名单 ···································································6


7.
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7


8.
各代表团组成人员、 讨论地点安排表 ·····································8


9
. 四技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草案) ····················································· 9


10.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草案) ······················································· 16


11.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草案) ··················································· 23


12.
科研奖励办法(草案) ············································································ 30


13.
科研业绩评价标准与量化办法(草案) ········································ 49


14.
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认定暂行办法(草案) ······················ 64


15.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草案)······················································· 69



— 1 —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 须 知


一、 各位代表要以主人翁姿态认真行使代表职责, 遵守大会组织纪律, 严格按大会日程安排准时出席会议, 不迟到早退, 不无故缺席, 佩戴代表证。


二、 请各位代表提前
15 分钟进入会场, 按指定位置就坐, 不要随意走动, 并将手机关机或调到静音模式。


三、 会议期间, 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确实需要请假离会的, 须提交书面申请, 经所在代表团团长同意, 报大会主席团批准, 并及时报大会秘书处。


四、 请各位代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提供
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方可进入会场。 参会时做好个人防护, 全程佩戴好口罩。 注意会场清洁, 场内禁止吸烟。


五、 请全体代表着正装出席, 并佩戴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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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会 议 议 程


一、 听取《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技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草案) 等 7 个科研系列文件说明


二、 审议并通过增补代表建议名单


三、 审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四、 审议并通过《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技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业绩评价标准与量化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认定暂行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草案)


五、 党委书记杨浩作总结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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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会 议 日 程


日期 内 容 地 点 主持人 出席人员
1220日︵星期二︶上午预备会议 (8:20-850)玖兴楼B405会议室赵明 主席团成员
1.通过会议议程2.通过会议日程3.通过教代会增补代表建议名单4.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一次全体会议 (9:00-930)玖兴楼B108会议室刘长虹 全体代表
1.宣布大会开幕, 奏唱《国歌》2.听取副校长李传江作《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技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草案) 等 7 个科研系列文件说明3.通过教代会增补代表建议名单4.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分组讨论 (9:40-1040各组讨论地点各代表团团长 全体代表
讨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技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业绩评价标准与量化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认定暂行办法》《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草案)



第二次全体会议 (1100-1130玖兴楼B108会议室刘长虹 全体代表
1.审议并通过《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技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草案) 等 7 个科研系列文件2.党委书记杨浩作总结讲话3.奏《国际歌》, 宣布大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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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 表 名 单


(共 115 人, 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红星 刁碧澄 马 聪 马文杰 马继军 马福山 王



雨 王布新 王 震 王传高 王芳亮 王丽萍 王妍妍



珊 王晓光 王瑞敏 韦汇余 左 林 龙 彦 包佃清


继 吉玉泉 光 玮 朱 凯 朱 萍 朱建国 朱海燕

军 刘 红 刘 勇 刘 艳 刘 娟 刘 燕 刘长虹
刘怀英 刘晓曦 闫敏伦 江 浩 许卫全 许苗堂 孙



孙成祥 孙晓松 孙健波 孙舒凡 苏 强 李 伟 李


昂 李 享 李 强 李 楠 李人宇 李长盛 李传江

李海川 李曼曼 房婷 杨 帆 杨 浩 杨 静 杨

杨丽娟 吴 兰 吴其健 宋 伟 宋银苗 张 川 张艺


张永义 张志连 张基益 陆立玉 陈 正 陈 芳 陈叶廷



陈欢欢 陈秀卫 陈留生 陈朝晖 陈筱丹 汪 涛 武



武海蓉 范黑龙 尚继武 周正国 周希全 周烁烁 周娟娟





郑昌盛 项筱波 赵 江 赵 昕 赵 明 赵汉川 赵宜君


赵海龙 胡碧霞 姚荣斌 耿志涛 贾晓荣 顾 强 徐



徐明丽 徐继坦 陶 醉 惠 波 舒 钧 路 和 蔡
蔡世华 臧 蕾 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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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名单


(共 18 人, 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红星 王 雨 王布新 冯 继 朱建国


刘长虹 闫敏伦 许苗堂 李传江 李长盛


李曼曼 李 强 杨 浩 房
婷 陈留生


赵 明 胡碧霞 姚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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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增补代表建议名单


(共 5 人, 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震 陈秀卫 李传江 汪 涛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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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任: 刘长虹






副主任: 赵 朱建国

秘书长: 赵 明( 兼)






员: 陈秀卫 王丽萍
刘怀英 许苗堂 孙成祥 李海川


张志连 郑昌盛 胡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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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各代表团组成人员、 讨论地点安排表


代 表 团 人数 讨论地点 团 长 代 表 团 成 员 名 单
第一代表团 30 B406 冯 继王 雨 王传高 王妍妍 冯 继 朱 凯 刘长虹 刘 娟 刘 燕许卫全 孙舒凡 杨 浩 杨 静 杨丽娟 宋 伟 张永义 张志连张基益 陆立玉 周希全 项筱波 赵宜君 赵 江 胡碧霞 耿志涛贾晓荣 徐继坦
第二代表团 28 B306 李 强王布新 左 林 包佃清 吉玉泉 朱海燕 刘 军 刘 红 刘 艳闫敏伦 许苗堂 孙晓松 苏 强 李人宇 李 强 吴 兰 张 川陈叶廷 陈朝晖 周正国 赵 明 姚荣斌 顾 强 惠 波 路 和



第三代表团 28 B405 赵海龙刁碧澄 马文杰 马福山 王晓光 王 震 刘晓曦 刘 勇 孙成祥孙健波 杨 燕 李 伟 李 红 李 楠 李海川 房婷 吴其健宋银苗 陈欢欢 陈 芳 陈筱丹 周娟娟 赵海龙 徐明丽 舒 钧戴 杰



第四代表团 29 B304 赵 昕丁红星 王 珊 王芳亮 王丽萍 王瑞敏 马继军 韦汇余 龙 彦 朱 萍朱建国 江 浩 孙 筠 李 昂 李长盛 李曼曼 杨 帆 张艺陈 正陈秀卫 武 刚 武海蓉 尚继武 周烁烁 郑昌盛 赵 昕 赵汉川 徐 徐陶 醉 蔡世华



王 英 李 享 范黑龙 臧 蕾


马 聪 刘怀英 陈留生 蔡 芹


光 玮 李传江 汪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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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技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草案)


高等院校承担着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等四大功能, 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重要阵地。 为了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拓宽学校的课题来源渠道, 提高教师职业能力,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以下简称四技服务”),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力争承担数量更多、 层次更高的四技服务项目。 为此, 特制定本办法, 以规范项目的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 科技与产业处具体负责学校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其主要职责有:


严格遵守和执行《技术合同法》 以及国家、 省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定, 主管全校的
四技服务工作。


参加对外的技术合作洽谈, 积极营造学校技术服务良好氛围, 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全校技术合同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督促合同的履行,协调和处理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 与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合作, 促进产学研合作项目开展。


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 大中型企业争取研发项目,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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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协调学校科技研发力量, 形成团队优势, 指导做好科技开发项目。


做好科技信息的收集、 整理工作, 发布科研成果信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 做好
四技服务工作, 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


加强
四技服务项目的申报、 统计报表、 合同管理、 成果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二条 各部门、 研发团队或项目组从事的四技服务须经所在部门和学校科技与产业处审核后, 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 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正式的技术合同( 协议), 加盖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章方能生效。


建议使用国家科技部推荐的规范合同文本, 合同正本一式四份, 签约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校接受委托完成的开发项目, 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的专利权属双方共享; 若我校是主要承担者, 原则上我方应排列在前, 但都不能单方进行技术转让。 我校与外单位完成的合作开发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 所有权由双方协商, 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确定。 成果归属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重大科技开发合同和风险性大的合同, 应进行
法律公证或技术保险, 费用由合同约定分担。
第五条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 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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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第六条 各部门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 负责项目的立项、 实施、 结项、 经费的使用, 并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技术可行性负责, 认真履行合同。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 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以及学校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若因不及时反映或隐瞒出现的问题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 损害学校名誉的, 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部门分管领导: 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 可行性、 合法性, 协调和监督合同的履行。


校法律顾问: 审查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学校管理部门: 审查文本、 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学校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 风险责任、 违约赔偿条款是否合理, 审查涉及校属知识产权条款。 随时核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双方或其中一方有异议, 由管理部门协同相关单位帮助解决, 促使合同顺利完成。 若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分管校长汇报。


第七条 签订技术合同的程序。


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提交校管理部门审查。


项目负责人填写《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技服务项目合同审批表》 和技术合同书, 由项目组负责人所在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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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合同进行初审, 并由分管科研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 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外协科研事项的必要性、 合同类别的准确性、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双方权责的合理性等。


由校法律顾问审核后, 报学校管理部门审核。 审核后的技术合同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 盖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章, 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 将其中 1 份技术合同正本交学校管理部门编号立项, 财务处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技术合同经双方签订后,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承担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技术合同的直接责任。 需要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 须征得校管理部门同意, 由双方协商, 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三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四技服务项目以合同代立项: 合同生效后,列入本年度学校科技计划, 办理合同认定登记存档手续。


第十条 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我方发生责任性违约并需赔偿违约金或经济损失时, 需明确违约的主要责任者, 原则上谁违约谁负责。 如果非责任性违约造成合同不能执行时: 则视情况协调相关方共同解决。


第十一条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 项目承担者应及时提供结题报告和委托方出具的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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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需要鉴定或申请专利的项目, 由项目负责人


提出申请, 校管理部门协助课题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账户及报销管理


学校财务处按项目进行核算, 科技服务项目的经费一律转入校指定账户, 由财务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开具相关票据。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分配比例


管理费: 原则上由单位组织承担的四技服务项目, 学校提取
5% 的管理费, 纳入所在学院预算统筹使用。


为鼓励教师从事科技服务, 由个人承担的四技服务项目学校暂不收取管理费。


对产生税费的四技服务项目, 学校给予项目合同总额
3%返补奖励。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 制定计划和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 做到专款专用, 手续齐备: 账目清楚, 原始单据完备。


项目经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使用。 合同中未明确说明的,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科研业务费、 设备费、 劳务费、 外协费、 仪器代办费、 其它相关业务费、 管理费、 绩效支出等, 具体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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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 捐款、 赞助、 投资等项支出, 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项目研究经费报销按学校财务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结题核算项目的完成以双方认可的结题报告或验收证明为依据, 方可办理结题手续并进行经费核算。


第十八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 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 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四技服务项目完成并结题后, 结余经费可以按贡献大小奖励项目组成员。


第二十条 在学校管理部门备案、 经费汇入学校财务账户的
四技服务项目是晋升职称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一条
四技服务取得的相关成果, 按照《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给予奖励。


第六章 四技服务项目级别


第二十二条 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争取、 承担四技服务项目, 对项目经费已经转入我校账户且在省技术合同认定平台登记并认定的合同, 其项目负责人在校内个人科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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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中, 按下列级别认定科研任务( 仅在校内个人科研考核中作类别认定, 不享受其它待遇)。


四技服务项目单项到账经费文科
30 万元、 理科 60 万元相当于国家级课题。


四技服务项目单项到账经费文科
10 万元、 理科 20 万元相当于省部级课题。


四技服务项目单项到账经费文科
5 万元、 理科 10 万元相当于市厅级课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经费已经转入我校账户且在科技处备案, 但未在( 或未能通过) 省技术合同认定平台登记、认定的项目, 其项目负责人在校内个人科研考核中业绩的认定, 按照学校科研考核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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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横向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 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 201825号) 、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 苏发〔 201818号) 、 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 苏教科〔 20189号)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
202132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研究、 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 含技术培训) 、 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 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 经费使用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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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按照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责任到人的原则, 校长及分管科研、 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技产业处、人事处、 监察室、 审计处、 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是横向科研经费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部门。 科研经费管理


相关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条 科技产业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统一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 立项、 结题、 档案管理、 监督检查以及合同的审批、 签订等工作; 协助财务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及决算, 监督、 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监察室、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所有权归学校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及报废等处置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 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对委托方、 外协方资质和履约能力、 业务相关性、 公允性、 经济合理性负责,配合学校科技产业处、 监察室、 审计处、 财务处等部门完成项目的管理、 审核、 结题与验收、 审计等工作。 对本单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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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合理性、 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 合理配置资源, 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监督预算执行, 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二级单位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为横向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责任人, 应依法、 据实编制横向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 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经费, 对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合理真实性承担责任, 坚守科研诚信。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如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 科研人员应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做到业务真实、 票据合法、 手续齐全。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 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 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 科技产业处根据横向合同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 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三条 以学校二级单位为主体取得的横向项目, 学校提取
5%管理费, 用于扶持和培育有市场前景的项目,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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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遴选优秀项目进入大学科技园孵化等, 个人取得的横向项目暂不收提取管理费。 四技服务项目管理费按照《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技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合同管理。 横向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科研业务费、 设备费、劳务费、 外协费、 仪器代办费、 其它相关业务费、 管理费、绩效支出等。 除科研业务费项目需要单独备注材料费测算金额外, 其它项目只需测算总额。


( 一) 科研业务费: 包括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 专家咨询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含数据采集费)、实验设备运行维护费等。


( 二) 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 三) 劳务费: 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 研究生、博士后、 访问学者、 退休返聘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科研财务助理及临时聘用的其他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及社保补助费。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 四) 外协费: 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委托给其它单位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须在合同经费预算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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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中明确约定测算金额并注明外协单位全称。 外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应作为外协科研合同的附件。 外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 40%


( 五) 仪器代办费: 是指在合同中明确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费用。 项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购设备的品牌、 参数和采购方式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设备、 材料等产权归委托方的预算费用视同为仪器代办费, 应单列入
仪器代办费预算。


( 六) 其它相关业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它支出。 包括税费、 场地使用费、 项目组人员业务培训费、办公用品( 含文印费)、 车辆维持费( 燃料费、 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业务接待费、 其它业务费等。 业务接待费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 扣除仪器代办费和外协费) 的
10%


( 七) 管理费: 是指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综合管理支出。 按到账总经费( 含税) 的
5%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统筹安排使用。


( 八) 绩效支出: 是学校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完成情况对项目组的激励费用。 合同中绩效支出比例有约定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 由项目负责人统筹据实编制。


( 九)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中, 材料费、 设备费、 仪器代办费和外协费合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
70%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项


目负责人经手的科研经费, 由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审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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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预算调整,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 所有预算科目均可调整, 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有关项目支出管理规定:


( 一) 仪器代办费购置的材料、 仪器、 设备等, 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但报销时须提供委托方的有关接收证明材料。


( 二) 非仪器代办费购置的材料、 仪器、 设备等, 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 三) 外协费支出须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外协科研合同原件作为凭证。 外协科研合同原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由项目负责人留存, 科技处不予留存。


( 四) 对于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 项目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 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 无明确约定的, 按我校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并依法纳税。


( 五) 开展横向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 出国费、 会议费不纳入学校行政经费统计范围, 不受零增长限制。 差旅费标准一般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确因工作需要, 出差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超过上述规定中最高等级的交通工具, 住宿费标准可上浮至最高等级。


( 六)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分配并依法纳税, 经科技处审批后发放。 项目立项后可支取预算绩效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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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结题后支取预算绩效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经费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应办理结账手续, 结余经费需在结项后 2 年内按预算用完;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 可转入项目组后续科研项目的研究。 鼓励项目组用结余经费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 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 则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 如无合同约定, 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 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 或委托方) 的验收意见, 及时、 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对弄虚作假、 截留、挪用、 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经查实, 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如与上
级新出台的文件精神不符, 按上级文件调整执行。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 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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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草案)


为鼓励科技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扩大学校的科技影响力, 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教科技〔 20201 号等文件精神及学校发展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依法由学校拥有所有权的科技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 专利申请权、 著作权、 专有技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或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成果完成人。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所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 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 开发、 应用、 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产品、 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及实施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 分管科研副校长为副


组长, 科技产业处( 以下简称科技处)、 财务处、 资产管理


— 24 —


处、 审计处、 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 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 登记及管理; 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 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包括:


( 一)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 二)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 三) 有偿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 四)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之一, 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 五) 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 折算成公司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 六)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确定价格的方式包括协议定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拍卖等市场化方式。


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 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天, 无异议后再实施转化。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金额
50 万元( 不含) 以下的项目由科技处负责,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 不含) 以下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 25 —


第八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方式创办公司, 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支撑学科建设和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


第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企业方式转化的, 由学校指定资产处代表学校行使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权益。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条 科技成果成功转化(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全额到款) 后所得的净收益分配如下:


( 一) 科技成果在获得授权后
3 年内实施转化的, 所得净收益的 80%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20%作为学校的收益,其中学校收益可列支中介费。 中介费用于支付学校所属单位( 科技管理部门除外) 以及校外中介机构实施转化成果费用, 中介费不超过转让净收益的 10%。 经科技产业处认定属于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 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 100%收益。


为鼓励技术成果的转化, 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价格在
2万元以上的, 转让收益的 85%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一次性转让价格在 5 万元以上的, 转让收益的 90%奖励给专利发明人;一次性转让价格在 10 万元以上的, 转让收益的 95%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 二) 专利获得授权
3 年内未实施转化的, 根据专利维护费的缴纳方式, 分为:


由专利发明人自行缴纳专利维护费的, 所得净收益的


— 26 —


80%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20%作为学校的收益。


一次性转让金额达到
2 万元以上, 仍享受 3 年内实施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


专利发明人放弃缴纳专利维护费的, 由学校持有该项成果并实施转化。 实施该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的
30%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70%作为学校的收益。


( 三) 成果完成人可根据自身需要, 将成果转化所获一次性报酬以科研经费的形式纳入学校财务, 参照横向课题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科技成果纠纷中的调解、 诉讼、 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 扣除调解、 诉讼、 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 视同学校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收益。


第十二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 学校可依法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后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
90%委托成果完成人代表学校持有, 成果完成人可享有收益权; 10%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学校。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 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第十三条 科技技术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 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依法约定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积极转化科技成果。 为便于科技成果以作价、 投资方式实施转化, 成果完成人可与学校在专利成果作价、 投资前对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 学


— 27 —


校与成果完成人按照 1:9 的比例共享知识产权。 成果完成人以团队为单位的, 其内部成员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 并形成书面协议向学校备案。


专利成果权的分割确权, 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 经过二级学院和科技处审查, 由科技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确权协议。


第四章 相关政策及责任


第十五条 拥有科技成果并准备实施转化的科技人员,经学校批准可离岗创业, 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 园区、 农村等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3 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定、 岗位管理、 考核评价的依据。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经所在学院( 部门) 同意、 科技处、 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类资本参与技术成果转化,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人员, 在晋升职称时予以倾斜。 依据发明专利转化数量, 将专利成果的转化与
SCI 论文进行等效认定。


发明专利每转化达到
2 件, 等同 SCI 论文 1 篇; 单件发明专利转化金额达到 50 万元相当于 1 区论文 1 篇。 以上等效认定可以累加。


本办法中关于专利成果转化与
SCI 论文等效认定的规定, 可用于成果完成人的年度考核、 聘期考核与职称评审的


— 28 —


科研业绩, 但不作为科研奖励与科研积分的依据。


学校以转化留存收益设立成果转化促进基金, 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每年重点支持一批技术水平高、 市场前景好、投资带动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利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平台推动实验室研究、 小试、 中试阶段的科技成果市场化和已转化的科技成果进一步成熟化。


第十七条 学校依托技术转移中心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联合社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通过培训、 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及校内外兼职技术经纪人队伍。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作为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活动, 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落地, 并依法取得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给予的奖励与补助。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 互利、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 享受利益, 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保护知识产权,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不得侵犯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 非法牟利, 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 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 法律责任。


对侵犯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情况, 学校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科技成果完成人有义务提供协助。 维权行为由成果完成人发起并承担维权成本的, 取得的赔偿款在扣除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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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后由成果完成人与学校按照 8:2 的比例分享; 维权行为由学校发起并承担维权成本的, 取得的赔偿款在扣除维权成本后由成果完成人与学校按照 2:8 的比例分享。


第五章 科技成果申报的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履行职务期间产生的科技成果应主动向学校申报, 未经学校许可的情况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已有或许可他人使用, 侵犯学校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 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 或者擅自转让、 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 如发生赔偿( 或补偿) 责任, 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协议定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的, 在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的前提下, 免除相关人员因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产业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30 —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与服务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 进一步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服务社会能力, 为学校跨越发展、 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研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编( 在职) 教职工、 离退休人员。 实施奖励时已经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科研奖励范围包括高水平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及科研获奖等。


第四条 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 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学术著作奖励范围与标准( 见表 1


1 学术著作奖励范围与标准


专著 编著、 译著


出版社 重要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 重要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
奖励标准(万元/5 万字) 0.8 0.4 0.3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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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学术著作类成果应在作者简介、 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第一完成单位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学术著作是指对某个学科或某个专题经过系统的学术回顾, 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 应有与著作相关的研究论文发表), 经过深入研究, 撰写的具有创新性或在某一领域填补空白的著作; 学术编著( 亦称编撰) 是指对已有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 具有一定独到见解的著作; 学术译著是指将一种语言的学术论著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所产生的著作。


3. 多人合作的专著只奖第一作者; 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合作完成的著作, 其所承担部分的字数应不少于 13 万字。


4. 多人合作的编著只奖第一主编, 译著只奖第一译者。


5. “重要出版社见附件 3其他出版社是指重要出版社以外的各正规出版社。


6. 上述成果出版时如已接受学校资助, 兑现奖励时须扣除学校资助部分。


7. 教材、 工具书、 科普读物、 文艺作品、 电子音像出版物和论文集等不予奖励。


第六条 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 一) 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见表
2


— 32 —


2 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序号 奖励范围奖励标准( 万元/篇)备注
1 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特 A 类期刊论文 4.5期刊目录见附件 1
2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 A 类期刊论文、 在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上发表的研究成果( 1500字以上)2.8
3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 B 类期刊论文、 在江苏省社科规划办主办的《宣传工作动态·社科基金成果专刊》 上发表的理论成果( 3000 字以上)1.5
4 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来源期刊论文1.2
5在人民日报( 理论版) 、 光明日报( 理论版)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0 字以上) 发表的学术论文

6在奖励期刊目录之外杂志发表、 且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或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转载( 2500 字以上) 的学术论文

7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集刊论文、 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扩展期刊论文 0.9
8 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0.6

(二)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见表 3


3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序号 奖励范围奖励标准( 万元/篇)备注
1 世界超一流期刊( NATURESCIENCECELL100
2 NATURESCIENCECELL 的子刊 10
3 SCIE) 一区期刊论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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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CIE) 二区期刊论文 2.8
5 SCIE) 三区期刊论文 1.8
6 SCIE) 四区期刊论文 1.5
7SCIE) 收录, 不在 JCR 分区期刊论文、 EI 期刊论文( 不含 EI Page One) 收录的论文及在我校认定的理工科 A 类期刊论文1.2期刊目录见附件 2
8CPCI 收录论文及在我校认定的理工科 B 类期刊论文 0.9
9 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0.6

注:


1. 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在连续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学术会议报道及会议综述文章不在奖励之列); 在同一杂志连载的论文( 论文题名相同) 按 1 篇论文对待; 同一作者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的多篇论文, 原则上只奖励 1 篇; 分别发表在同一杂志不同语言版本的论文, 按不同版本择其高者奖励一次; 符合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论文, 择其最高额度进行奖励。


2. 申请奖励论文的字数要求(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每篇一般不少于 2 个版面。


3. SCIE)、 EICPCI 收录的学术论文, 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SCIE) 分区以发表文章当年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 大类) 为准; CS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 以当年南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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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以论文发表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最新版本为准。


4. 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收录或转载, 按就高原则, 不重复奖励。


5. 对于论文作者署名排序按字母排列的某些期刊, 申请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刊名相同、 属同系列刊号而版本不同的期刊, 只认定其原始版本及原出版、 编辑地版本为相应等级期刊。


第七条 对以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 奖励范围与标准见表 4


4 知识产权的奖励范围与标准


知识产权类别 奖励金额( 万元/件) 备 注
发明专利 2 获授权、 转化
实用新型 0.2 获授权、 转化
软件著作权 0.08 获登记、 转化

注:


1.知识产权在授权( 登记) 当年奖励总金额的 60%, 转化当年奖励总金额的 40%


2.实用新型、 软件著作权合计奖励每人每年限 5 项。


第八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见表
5


— 35 —


5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项 目 奖励标准(万元/)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300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75
二等奖 30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 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 7.5
二等奖 4.5
三等奖 3
江苏省科技进步奖, 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7.5
二等奖 4.5
三等奖 3
江苏省高校科研成果奖( 哲学社会科学, 科学技术),江苏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1.5
二等奖 0.8
三等奖 0.3
连云港市科技进步奖, 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1.5
二等奖 0.8
三等奖 0.3
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一等奖 0.9
二等奖 0.3
连云港市青年科技奖科技奖 0.5
提名奖 0.3

第九条 专利奖获得者, 学校按其所获奖金同等额度给


予奖励。


— 36 —


注:


1. 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和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奖励比例为 100%。 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名次确定奖励金额比例, 奖励至第七完成人。 其中, 作为第二完成人奖励比例为 25%;第三完成人奖励比例为 15%; 第四完成人奖励比例为 10%;第五、 六、 七完成人奖励比例分别为 5%3%1%


2. 如设立特等奖, 则特等奖按照一等奖计算, 其他依此类推。


3. 如科研获奖不分等级, 则统一按照相应级别的二等奖兑现奖励。


4. 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且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 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 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


5. 科技进步奖在原对应级别奖励基础上上浮 20%


第十条 决策咨询报告奖励范围与标准


6 决策咨询报告奖励范围与标准


项 目 附加奖励( 万元 /篇)
国家领导人批示并采纳 10
部省党政主要领导人批示并采纳 5
部省党政领导人批示并采纳 2


— 37 —


厅市党政主要领导人批示并采纳 1
厅市党政领导人批示并采纳 0.8
市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 0.5
校党政主要领导人批示并采纳 0.3

注:


1.“决策咨询报告是指研究报告、 改革方案等可考核的应用研究成果; 批示并采纳是指有充分证据表明, 所提供决策咨询报告成为革新方案蓝本或重要依据。 如只有肯定性批示无充分的采纳证据, 按 60%计算。


1. 部省级以下决策咨询报告奖励每人限 2 项。


第十一条 年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共
3 个。 以学院为单位, 按人均( 专职教师及有关双肩挑人员) 获奖金额计,前三名者为校年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 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 并奖励每单位 3000 元奖金。


第十二条 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共十名。 按获奖金额的总量和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排名, 前十名者为校
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 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 并奖励每人 1000元奖金。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以上各条除有特别说明外, 均指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 我校作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成果,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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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奖金的 50% , 我校作为第三及以后署名单位的成果, 奖励该项奖金的 10% 。


对于我校教师为通讯作者的论文, 排名第一作者为本校人员, 可由排名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自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后由其中一人申报, 奖金发给申报作者; 如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其中一方为校外人员, 则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检索给我校的数据库为依据, 被收录到的论文奖励, 收录不到的不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 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 对本单位的科研成果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个人所得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为
2022 1 1 日以后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对以往的各类科研奖励, 追溯期为前一年,追溯奖励的成果按成果取得当年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办法》 同时废止。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 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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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期刊目录


2.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然科学科研奖励期刊目录


3.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重要出版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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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期刊目录


一、 特 A 类 (23 种)


( 一) 综合类期刊( 4 种)


中国社会科学;
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收录论文; AHCI( 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收录论文; 被《新华文摘》 转载且题目出现在目录中的论文


( 二) 专业期刊(
19 种)


序号 学科名称 期刊名称
1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研究
2 哲学 哲学研究
3 语言学 中国语文 外语教学与研究
4 中国文学 文学评论
5 外国文学 外国文学评论
6 艺术学 文艺研究
7 历史学 历史研究
8 经济学 经济研究
9 政治学 政治学研究
10 法学 法学研究
11 社会学 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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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族学 民族研究
13 新闻与传播学 新闻与传播研究
14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中国图书馆学报
15 教育学 教育研究
16 体育学 体育科学
17 心理学 心理学报
18 管理学 管理世界

二、 A 类(32 种)


( 一) 综合类期刊( 2 种)


学术月刊; 国外社会科学


( 二) 专业期刊(
30 种)


序号 学科名称 期刊名称
1 哲学 哲学动态; 世界宗教研究
2 理论经济学 经济学动态
3 应用经济学 中国工业经济
4 法学 中国法学
5 政治学 世界经济与政治
6 社会学 社会
7 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8 教育学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9 心理学 心理科学
10 体育学 中国体育科技
11 中国语言文学 文学遗产; 当代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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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外国语言文学 外国文学研究; 外国语
13 新闻传播学 现代传播
14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大学图书馆学报
15 考古学 考古学报
16 中国史 中国史研究; 近代史研究
17 世界史 世界历史
18 管理科学与工程 管理科学学报
19 工商管理 经济管理
20 农林经济管理 中国管理科学
21 公共管理 中国行政管理
22 艺术学理论 艺术评论
23 音乐与舞蹈学 中国音乐学
24 戏剧与影视学 戏剧( 中央戏剧学院学报)
25 美术学 美术研究
26 设计学 装饰

三、 B


( 一) 综合类期刊( 8 种)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 哲学
·人文·社会科学), 台湾大学、 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 澳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报, 江海学刊,被《新华文摘》 论点摘登的学术论文,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转载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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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专业期刊( 85 种)


序号 学科名称 期刊名称
1 哲学、 宗教学(4 种)中国哲学史, 世界哲学, 道德与文明, 自然辩证法研究
2 经济学(9 种)经济学家, 世界经济, 中国农村经济, 金融研究, 财经科学, 国际贸易问题, 财贸经济,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中国经济史研究
3 法学(5 种) 法学, 法学评论, 法律科学, 政法论坛, 中外法学
4 政治学、 社会学(7 种)国际问题研究, 中共党史研究, 人口研究, 妇女研究论丛, 民俗研究, 青年研究
5马克思主义与思想政治教育(3 种)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求是,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6 教育学(7 种)高等教育研究, 比较教育研究, 课程教材教法, 电化教育研究, 中国电化教育, 教育与经济, 学前教育研究, 教师教育研究
7 心理学(2 种) 心理科学进展, 心理发展与教育
8 体育学(3 种)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体育与科学, 中国运动医学杂志
9 语言学(11 种)语言文字应用, 方言, 语言研究, 语言教学与研究,世界汉语教学, 民族语文, 现代外语, 中国翻译, 外语学刊, 外语教学, 外语与外语教学
10中国文学、 外国文学(9种)文艺理论研究,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中国文学研究, 当代作家评论, 文献, 中国比较文学, 当代外国文学, 国外文学, 外国文学
11 新闻传播学, 图书馆、 国际新闻界,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新闻大学, 编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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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与文献学(7 种) 报, 情报学报, 图书情报工作, 档案学研究
12 艺术学(4 种) 音乐研究, 中国音乐, 中国书法, 当代电影
13中国史、 世界史、 考古学、 文化产业(5 种)史学理论研究, 史学史研究, 史学月刊, 历史档案,中国文化产业评论
14 管理学(4 种) 中国软科学, 会计研究, 管理评论, 公共管理学报
15旅游、 人文与经济地理(5 种)旅游学刊,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经济地理, 人文地理, 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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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然科学科研奖励期刊目录


一、 理工科 A 类(31 种)


( 一) 综合类期刊( 8 种)


中国科学(
ABCDEFG), 科学通报


( 二) 专业期刊(
23 种)


数学学报, 物理学报, 化学学报, 地理学报, 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 生理学报, 微生物学报, 力学学报,机械工程学报, 自动化学报, 控制与决策, 电工技术学报,中国电机工程学报, 测绘学报, 计算机学报, 电子学报, 声学学报, 通信学报, 光学学报, 化工学报, 环境科学学报,药学学报, 中国农业科学


二、 理工科 B 类(94 种)


1.数学( 6 种)


数学年刊
·A 辑, 应用数学学报, 数学进展, 系统科学与数学, 计算数学, 数学物理学报


2.物理学( 6 种)


物理学进展, 原子与分子物理学报, 计算物理, 量子电子学报, 应用声学, 量子光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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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学( 5 种)


化学通报, 无机化学学报, 有机化学, 分析化学, 物理化学学报


4.地理学( 5 种)


地理研究, 地理科学, 自然资源学报, 资源科学, 水土保持学报


5.生物学与生物工程( 10 种)


生态学报, 生物物理学报, 水生生物学报, 昆虫学报,生物工程学报, 动物学研究, 遗传, 病毒学报, 菌物学报,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


6.力学与机械工程( 10 种)


工程力学, 应用力学学报, 计算力学学报, 力学进展,振动工程学报, 中国机械工程, 机械科学与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技术与机床, 包装工程


7.光学工程( 5 种)


中国激光, 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光子学报, 光电子激光,激光技术


8.系统科学、 控制科学与工程、 电气工程( 9 种)


控制理论与应用, 信息与控制, 系统工程学报, 电力系统自动化, 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 电池, 电气应用, 电力电子技术, 电机与控制学报


9.无线电电子学与电信技术( 8 种)


电子与信息学报, 电子技术应用, 信号处理, 电信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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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与处理, 电路与系统学报, 中文信息学报, 仪器仪表学报


1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6 种)


软件学报,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学报, 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 中国图象图形学报, 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


11.测绘科学与技术( 5 种)


遥感学报, 煤炭学报, 武汉大学学报
·信息科学版, 测绘通报, 测绘科学技术学报


12.化学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 6 种)


化学工程, 应用化学, 环境科学, 中国环境科学, 环境化学, 环境工程


13.药学( 4 种)


中国药学杂志, 药物分析杂志, 中草药, 中国药理学通报


14.农学、 食品科学( 9 种)


作物学报, 园艺学报, 林业科学, 农业工程学报, 畜牧兽医学报, 植物保护学报, 水产学报, 土壤学报, 食品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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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重要出版社目录


人民出版社、 学习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中华书局、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中央党校出版社、 中央文献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人民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九州出版社、 民族出版社、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文化艺术出版社、 军事科学出版社、 人民美术出版社、 江苏美术出版社、 湖南美术出版社、 中国戏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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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业绩评价标准与量化办法(草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科研管理和评价体系, 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从事科技开发, 提升我校科研工作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推动学校各项工作更好地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一条 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对象


全体专任教师、 享受专业技术职务的党政工作人员和教辅人员、 在职脱产进修人员及在职脱产攻读硕士、 博士等人员。


第二条 科研工作业绩核定标准


1. 各类人员每年科研工作量应完成的基础分值( 见表1)。


1 各类人员每年科研工作量的基础分值


序号 职称( 或学历学位) 年分值
1 正高职称人员 80
2 副高职称人员 60
3 中级职称人员 40
4 初级职称人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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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科研工作业绩以三年为周期进行周期性考核, 周期性考核结果视作绩效的终结, 分数不再顺延; 每年学院开展一次阶段性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综合考核的依据之一。


2) 美术、 音乐、 体育类专业专任教师科研工作量按满科研工作量 70%分值考核。


3) 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行政管理人员( 含退二线行政管理人员) 和教辅人员科研工作量按满科研工作量60%分值考核, 退休年龄前三年内的人员年科研工作业绩按满科研工作量 50%分值考核。


4) 副高职称人员应完成对应科研工作量的基础分值,其中需以独立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下列核心指标之一:


市厅级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项各 1 项, 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或结项 1 项;


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获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三等奖及以上 1 项;


发明专利授权 1 件;


科研经费到账 5 万元;


决策咨询报告获校级主要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决策


成果, 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成效显著
1 项; 或决策咨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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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获市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 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经济效应 1 项。


5) 正高职称人员应完成对应科研工作量的基础分值,其中需以独立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下列核心指标之一:


市厅级科研项目结项 2 项, 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或结项 1 项;


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获市厅级科研奖励三等奖 2 项或二等奖及以上 1项;


发明专利授权 1 件;


科研经费到账 10 万元;


决策咨询报告获市主要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 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经济效应 1 项; 或决策咨询报告获市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 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经济效应 2 项。


6) 其他专技人员( 包括辅导员) 以独立或第一署名人完成的有影响力和显示度的岗位工作成果可以作为核心指标( 经费类、 研究成果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获奖类、 有经费资助的省级及以上一级( 二级) 学会( 研究会) 课题类等);岗位工作成果不可以转换和替代科研基础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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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考核周期内退休的人员对核心指标不做要求, 其他考核对象的核心指标均需全额完成。


2. 科研工作量核定标准将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


第三条 科研业绩计分范围及计分标准


1.科研项目类: 指经各级部门立项并完成的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等纵向项目和校企合作项目。


2 科研项目计分范围及计分标准


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备注
立项项目(项)国家级重大项目(含 973863、 国家杰青等项目), 国家级重点项目(含国家优青项目) /参与前 5 800/100项 目 立 项计 相 应 分值的 50%,项 目 结 题计 相 应 分值的 50%
国家级一般项目(含青年)、 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江苏省杰青、 江苏省社科重大项目, 国家级项目其他专项(不含会议)、 部省级重点项目/参与前 3 400/80

部省级其他项目、 厅市级重大( 重点) 项目/参与前 2200/60

厅市级其他项目、 市社联(市科协) 重大(重点) 项目参与前 1 100/30

市社联其他项目、 市科协项目 50

校企合作项目(项)参与企业主持的市厅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研发(有批文、项目申报材料、 结题材料等)(列前 2 位)60 项目完成

科研项目计分说明:


1)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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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类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 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和艺术学重大课题、 重点课题、 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等; 自然科学类是指科技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 项目、 国家


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 项目、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2) 部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定期组织、 开放申报、 评审严格、管理规范, 并以国家部委办局、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 教育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办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3) 厅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定期组织、 开放申报、 评审严格、管理规范, 并以省各厅局部委或市主管科研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厅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 江苏省教育厅等有关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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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连云港市科技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江苏省社科联、 江苏省科协下达的科研项目视同厅市级项目。


4) 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 由科技部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评审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 项目申请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均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 且课题核定经费 40 万元及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 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重大专项的子课题视为省部级重点课题。 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 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 项目申请书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 项目主持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且课题核定经费 6 万元及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 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


2.科研经费类: 指本校教职工承接横向项目获得的实际进入学校账户可以使用的科研经费; 或本校教职工自主研制、 开发的产品在向校外进行成果( 包括软件产品) 转让中的到账经费。


3 科研经费计分范围及计分标准


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备注
科研项目到账经费( 万元)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社会服务项目到账经费文科单项到账 5 万元/理科 10 万元参照市厅级项目计分; 100/30 提供到账经费证明
文科单项到账10万元/理科20万 元参照省部级项目计分 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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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单项到账30万元/理科60万元参照国家级项目计分 400/80

本校教职工自主研制、开发的产品在向校外进行成果( 包括软件产品)转让中的到账经费。10 万元参照市厅级项目计分100/30提供到账经费证明
20 万元参照省部级项目计分200/60

60 万元参照国家级项目计分400/80

科研经费类成果计分说明:


1) 经费类项目的项目级别认定及分数分配原则上按表 3 执行, 在总分值不变的情况下也可由项目负责人分配业绩。


2) 经费类项目根据经费额度按比例计算分值。


3) 未登记为四技服务的横向项目经费按 50%计分。


3. 获奖成果类: 指获得由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等科研成果及作品奖项, 以当年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


4 获奖科研成果计分范围及计分标准


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备注
成果获奖( 政府奖) ( 项)国家级一等奖: 主持/参与 2000/200 国家级参与者指前 7 名;省级参与者指前 3 名;
国家级二等奖: 主持/参与 1000/120

国家级三等奖: 主持/参与 500/100

省级一等奖: 主持/参与 4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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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级\市级参与者指前2 名。省级二等奖: 主持/参与 300/60
省级三等奖: 主持/参与 200/50
厅级一等奖: 主持/参与 120/40
厅级二等奖: 主持/参与 80/30
厅级三等奖: 主持/参与 60/20
市级一等奖: 主持/参与 100/40
市级二等奖: 主持/参与 60/20
市级三等奖: 主持/参与 30/10
创作实践成果奖厅级一等奖: 主持 120
厅级二等奖: 主持 80
厅级三等奖: 主持 60
市级一等奖: 主持 100
市级二等奖: 主持 60
市级三等奖: 主持 30

获奖科研成果计分说明:


1)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2) 部省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 定期组织、 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 并以国家部委办局、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名义下达的科研奖励。 主要包括: ( 教育部)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省科技进步奖、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科研成果奖等。


3) 厅市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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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管理办法, 定期组织、 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 并以省各厅、 局、 部、 委等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奖励等。 主要包括: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省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奖、 连云港市科技进步奖、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4) 获奖科研成果指通过学校科技部门组织申报、 标注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各级、 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的, 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 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确定计分比例。 其中,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七完成人; 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完成人计分比例为 25%, 第三完成人计分比例为 15%, 第四完成人计分比例为 10%, 第五、 六、 七完成人计分比例分别为 5%3%1%。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三完成人; 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完成人计分比例为 25%, 第三完成人计分比例为10%。 部省级奖中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 人文社会科学) 计分设调整系数 2.0


5) 不分等级的获奖成果均按同类奖的二等奖计分( 以颁奖文件为依据)。 同一成果当年如多次获奖, 以最高奖计分, 不重复计分。


4.知识产权申请、 授权类: 指由国家专利局授权的本校教职工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外观设计专利), 以专利证书为准。 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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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人为个人, 专利权属学校。


5 知识产权申请、 授权计分范围及计分标准


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备注
专利申请( 项) 发明 20
专利授权发明 150
实用新型 40

软件著作权 20

外观设计 10

5.著作类: 指由国内外正式出版机构出版( 具有书号)、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 编著、 译著等学术著作。


6 著作计分范围及计分标准


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备注
著作(15 万字)学术专著( 重要出版社) 240
学术专著( 其他出版社) 150

正式出版学术编著、 学术译著等 100

6.论文( 作品) 类: 指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文摘刊物及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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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论文( 作品) 计分范围及计分标准


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论文( 篇)在世界超一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10000
SCI(E)一区及 Top 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500
SCI(E)二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20
SCI(E)三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80
SCI(E)四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EI( 不含 EiPageOne) 收录的论文及在我校认定的理工科 A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40
在我校认定的文科特 A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500
在我校认定的文科 A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在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上发表的研究成果( 1500 字以上) 320
在我校认定的 B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在江苏省社科规划办主办的《宣传工作动态·社科基金成果专刊》 上发表的理论成果( 3000字以上) 及 CPCI 收录论文240
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来源期刊、 理工科 CSCD(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版) 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在人民日报( 理论版) 、 光明日报( 理论版) 、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0 字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转载( 2500 字以上) 的学术论文200
CSSCI 扩展版期刊、 CSSCI 来源集刊发表的论文 150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120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发表的学术论文 50
在其他一般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含有正式刊号的国外英文和港澳台学术期刊) 40
在正式出版的专辑、 论文集、 增刊发表论文( 限首次发表) 10
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 项)一类创作成果 300
二类创作成果 240
三类创作成果 180
四类创作成果 120
五类创作成果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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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科研业绩的计分办法


1.著作类


1) 著作为个人撰写 15 万字以上, 相关成果应在作者简介、 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第一完成单位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 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与外单位合作的学术著作,可全额获得业绩分。


3) 对于少于 15 万字的学术著作类成果, 按同类成果的 80%计算业绩分。


4) 学术著作修订再版的, 按按同类成果的 30%计算业绩分。


5) 由校内多名作者合作的学术著作, 由第一作者分配业绩分。


2.论文类


1) 论文第一作者必须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署名单位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应排在第一位, SCI/ SSCI/A&HCI/CSSCI 索引论文通讯作者计分视同第一作者, SCI/ SSCI/A&HCI/CSSCI 索引论文排名第二、 第三的作者按30%10%计分。 学校署名不是第一单位的二区以上成果,计分减半。 其他多人合作论文以第一作者记分。


2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以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最新版本为准, 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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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学院和科技处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论文、 作品等不计分。


3.创作成果类


五类创作成果在一个科研考核周期内最多计
80 分。


4.成果应用转化类


我校教师以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社科应用类成果获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的, 计 500 分, 成果获部省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的, 计 320 分; 成果获部省级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的, 计 180 分; 成果获厅市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的, 计 120 分; 成果获厅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的, 计 80 分; 成果获校级主要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的, 计 50 分( 成果批示未转化计分减半)。 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 相应级别按50%计分。 如只有批示无充分的采纳和转化证据, 按 60%计分。


5.获奖成果及专利申请、 授权专利类


获奖成果除规定的参加者外, 其余获奖成果均计算项目负责人。 申请、 授权专利计算第一负责人, 署名单位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应排在第一位。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等级与结果的使用


第五条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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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办法。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完成科研工作情况的有关证明, 并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计分办法进行逐一登记、 核实、计分并汇总, 填写《科研业绩考核登记表》 计算出每个教师当年的科研工作业绩。 周期考核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基础工作量和核心指标各占 50%, 二个条件均合格者视为考核合格。


第六条 学校对学院的科研工作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科技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该院当年在编在岗人数, 计算该院整体核心科研业绩, 并作为该院当年科研目标考核任务的主要部分。


第七条 对于超额完成规定标准工作量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超额部分可由学院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是教师评优、 岗位聘任、 职称评定和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科研工作业绩的计算时间为当年 1 1 日至 1231 日。 当年新进员工的科研工作业绩从次年开始计算;当年晋升职称并已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业绩从次年开始计算; 当年晋升职称但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业绩仍按原职称计算。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本院科研工作业绩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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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业绩考核计分过程中, 如遇当事人存有异议, 由所在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如不服裁定, 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
2022 年度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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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认定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文学艺术研究和创作的积极性, 规范我校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和竞技体育实践成果的认定, 结合我校文学艺术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 竞技体育实践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 主要是指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创作成果、 表演创作成果、 组织传播创作成果等。


具体类型包括:


(一) 出版发表类实践成果
1. 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原创文学艺术作品; 2. 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艺术作品(含音像作品)。


3. 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含歌曲词曲创作、 器乐曲创作、 合唱创作与改编等) 参照文学艺术作品。


(二) 演艺类实践成果
1. 个人原创艺术作品专场; 2. 被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采用的原创文学艺术作品; 3. 公共媒体上公开播出的主创演艺作品; 4. 大型文艺活动的组织或主持; 5. 大型活动的团体操编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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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获奖类实践成果


在中央部委、 省委省政府或全国( 省) 性专业协会主办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在国家官方机构认定的国家、 省官方机构主办的的竞技类成果。


第三条 评价与认定规则


( 一) 需要评价与认定的成果除出版物外, 必须提交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或采用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 二) 本办法涉及的学术期刊级别以我校公布的科研奖励期刊目录为准。


( 三) 本办法所涉成果的认定与评价工作由科技产业处具体负责。 在认定过程中, 可以进行相关调查, 也可以提请相关领域专家、 权威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相关的评价与认定。


第四条 评价与认定标准


( 一) 评价与认定具体标准


类别 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形式 视同级别
出 版 发 表 类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特 A 类期刊上发表的文学艺术二类创作成果
作品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 A 类期刊上发表的文学艺术作三类创作成果
品在专业 B 类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 四类创作成果
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 五类创作成果
公开出版 15 万字以上的原创文学艺术作品二类创作成果
公开出版 60 分钟以上的个人演艺音像作品

公开出版 10 万字以上的原创文学艺术作品 三类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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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出版 45 分钟以上 60 分钟以下的个人演艺音像作品

演 艺 类 类在国家级或国际级专业场所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专场 一类创作成果
被国家或国际专业部门收藏、 采用或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用于公务活动的艺术作品二类创作成果
在国家级电视台公开播出的主创演艺作品

策划或组织中央部委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文艺活动

中央部委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活动的团体操编导

在省级专业场所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专场三类创作成果
在中央部委、 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要演艺活动中演出的主

创 被演 省艺 部作 级品 专业部门收藏、 采用的艺术作品

在省级电视台公开播出的主创演艺作品

策划或组织省级行政机关举办的全省性大型文艺活动

省级行政机关举办的全省性大型活动的团体操编导

在省级行政机关或地级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重要演艺活动中演出的主创演艺作品四类创作成果
获 奖 类在中央部委、 省委省政府或全国性专业协会主办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前两个等级奖项的文学艺术作品一类实践成果奖
在全省性专业协会主办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前两个等级奖项的文学艺术作品和演出比赛获奖 二类实践成果奖
在省级行政机关或地级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重要评奖活动中 获得前两个等级奖项的文学艺术作品

( 二) 相关说明1. 本办法中的全国性专业协会是指中国文联下属的


13 家单位, 即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戏剧家协会、 中国电影家


协会、 中国音乐家协会、 中国美术家协会、 中国曲艺家协会、


中国舞蹈家协会、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 中国摄影家协会、


中国书法家协会、 中国杂技家协会、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和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
全省性专业协会是与全国性专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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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应的 13 家省专业协会。


2. 本办法中的重要评奖活动是指按照确定的评奖规则和届期定期举办的、 得到业内公认的评奖活动。


3. 本办法认定的创作成果及其获奖, 在考核、 奖励计算中对应的标准如下:


创作成果 对应的考核、 奖励计算标准 备注
一类创作成果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 A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考核计分且奖励
二类创作成果 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 B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三类创作成果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来源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四类创作成果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 CSSCI 扩展版期刊上发表论文 考核计分不奖励
五类创作成果 在普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考核计分不奖励
一类实践成果奖 省厅级一、 二、 三等奖 考核计分且奖励
二类实践成果奖 市级一、 二、 三等奖 考核计分不奖励

4. 本办法中所述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均须以我校教职工为独立完成者或第一署名人,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5. 成果如符合本办法多种认定标准, 按最高标准认定,不重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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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一组或同一系列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认定为一项创作成果。


7. 发表在期刊上的美术作品一般不少于半个版面。


8. 五类创作成果共计两项。


第五条 附则


( 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 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二)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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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 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确保我校科研工作健康、 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 202132 号) 、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21177 号)、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21237 号)、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 2021285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 202213 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包括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指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校内科研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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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 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 科研合同、 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按照统一领


导、 分级管理、 责任到人
的原则, 校长及分管科研、 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科研、 财务、 人事、 后勤、 审计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监督的具体部门。 涉及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科技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 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 任务书)、 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 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协助财务处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做好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及决算, 监督、 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 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合理性、 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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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制度, 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 任务书) 使用经费,接受上级、 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 对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 科研产生的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按照政策相符性、 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 科学、 合理、 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 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含非税收入、 企业及社会捐赠等)。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 纵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 一) 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 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 材料费、 数据采集及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 会议费、 差旅费、 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以及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编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二)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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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绩效支出等。


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经费有具体规定要求的,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没有具体规定的, 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并实行总额控制, 具体比例如下:


1. 自然科学类项目


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为 25%; 超过 1000 万元部分为 20%


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 间接经费比例不超过
60%


2. 社会科学类项目


1) 有经费的社科基金类项目: 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为 30%; 超过 500 万元部分为 20%


2) 其他社科类项目( 含学校配套经费): 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为 25%;超过 1000 万元部分为 20%


项目组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 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 公开公正安排激励支出。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预算经科技处预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 项目组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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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须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经费预算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 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对于江苏省内科研项目,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 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方案应交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备案及管理信息更新手续后, 项目负责人方可按照新的预算使用经费。 项目组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报及审批材料, 以备项目经费结题结算、 审计和检查之需。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以及预算调整审批单, 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 经科技处、 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 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 科技处、财务处根据相关部门批文、 科研合同、 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 确认科研项目经费收入。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立项部门规定、 合同规定或项目各方约定, 并依据项目经费的批复预算, 合理安排支出。


科研经费支出做到业务真实、 票据合法、 手续齐全、 责任明确, 不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不得用于各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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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 赞助、 投资、 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 编制虚假预算; 严禁将科研经费违规转拨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 材料等货物和服务;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活动、 非法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 侵占或挪用项目经费; 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核算管理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 学校《关于调整财务经费使用及报销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等规章制度执行, 并进行会计核算及管理。


第十七条 纵向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 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校内科研经费支出, 可以根据项目实际精简预算编制科目, 按设备费、 业务费、 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 一) 设备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 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鼓励共享、 试制、 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 二) 业务费


1.材料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 装卸、 整理等费用, 报销材料费需有验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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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采集及处理费: 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访谈、 数据购买、 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也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数据采集和分析等费用。


3. 燃料动力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 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 电、 气、 燃料消耗费用等。


4.会议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业务性会议( 如学术会议、 研讨会、 评审会、 成果鉴定会、 座谈会、 答辩会等) 以及项目协调或课题论证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因工作需要, 邀请国内外专家、 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对确需负担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 国际旅费、 住宿费, 可在会议费等中列支。


5.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究考察、 业务调研、 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等。 科研差旅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 执行。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 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含论文发表费)、 资料费( 含图书费)、 复印打印费、 翻拍费、 翻译费、 专用软件购买费、 文献检索费( 含网络使用费)、 专利申请费及年费、 邮寄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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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包括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签证费、 护照费、 国际旅费(含保险)、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公杂费等。 邀请国外学者来华访问交流的国际旅费(含保险)、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报告费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须严格按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专家咨询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9.其他支出: 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 以上费用科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单独核定。 项目研究过程中的野外考察、 心理测试、 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 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 三) 劳务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 研究生、 博士后、 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 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等。 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 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 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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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校内科研经费中为纵向项目配套的经费, 间接经费按照立项与结项各
50%的比例申领。 项目组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 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 公开公正安排激励支出。 预算由科技处审定通过后, 告知项目负责人并报送财务处; 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后, 即可使用。


第二十条 凡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 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产权归学校所有, 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政府委托的重要决策项目, 无研究经费或研究经费不足的, 由学校资助。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科研经费, 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 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纵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 项目结余资金在 2 年内可用于项目成果发表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若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 如项目下达部门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 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 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 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组新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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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项目的研究。 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 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单位。 对于校内科研经费的结余经费, 项目组需在结项后 2 年内按预算用完;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 可转入项目组后续科研项目的研究, 项目组负责人须对后续项目做出设计, 同时提出经费预算( 如项目在研时, 已足额使用过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 其他支出等经费, 则不能再列入后续项目的预算中), 在科技处审核同意后, 按新的预算使用;如不提出新的项目设计并立项, 结余经费则在结项 2 年之后由学校收回, 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审核验收或因故终止后剩余的资金, 纵向科研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校内科研经费按规定执行, 全部收回。


第二十五条 科
项目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 应在六个月之内到科技处、 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和财务处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项目完成后,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结账及结余经费划转手续, 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使用。


第六章 科研经费配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申报获准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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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科研项目, 其经费配额按项目下达部门当年下拨经费的实际可使用部分进行配套( 科研平台参照科研项目执行, 设配套系数 2), 具体配套标准如下:


( 一) 国家级项目


1. 国家 863 项目、 973 项目, 按照 11 配套。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其他国家级项目, 按照 11 配套, 单项配套经费最高额度不


超过
30 万元。 重大项目不设最高限额。


( 二) 省部级项目


教育部项目、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其他省级项目, 按照
10.8 配套, 单项配套经费最高额度不超过 25 万元。


( 三) 市厅级项目


有经费资助的项目, 包括省教育厅、 文化厅等厅项目,连云港市科技局项目, 连云港市社科基金项目, 其他市级项目, 原则上按照
10.4 配套, 单项配套经费最高额度不超过 8 万元。 按结项成果调整配套经费, 结项验收优秀的项目配套不低于 1.5 万元, 合格项目配套不低于 0.5 万元。 项目下达部门有配套要求的, 经校领导批准, 按文件办理。 对以我校为技术依托单位或主要合作单位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 其经费配额以当年学校到账经费为基数并按上述同类项目配比的 1/3 配套。


第二十八条 只立项没有经费资助项目(
1) 实验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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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项目学校提供科研经费 15 万元; 省部级项目学校提供科研经费 8 万元; 市厅级结项验收优秀的项目配套 1.5 万元, 合格的项目配套 0.4 万元。 ( 2) 其他类项目: 国家级项目学校提供科研经费 10 万元; 省部级项目学校提供科研经费 5 万元; 市厅级结项验收优秀的项目配套 1 万元, 合格项目配套 0.4 万元, 其中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配套经费设系数2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只立项没有经费的科研平台, 项目下达部门有配套要求的, 经校领导批准, 按文件办理。


第七章 科研经费监管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纳入校内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 定期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 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 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 项目负责人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技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对弄虚作假、 截留、 挪用、 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经查实, 取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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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以往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 或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符的, 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 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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